我认为,把失信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并给予曝光和制裁,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对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打入黑名单不仅是一种惩罚,也是对所有企业的一种警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誉度。
然而,仅仅将其列入黑名单而不采取实际行动追讨农民工的血汗钱,则显得过于宽松。这对于政府来说,是一项重要责任,需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迫使这些企业如数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工资,以此还他们公道,同时也为社会树立正义。
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对维护信誉至关重要。在一个文明法制社会中,良好的社会信誉是基础,而政府在建设这种信誉社会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对任何企业来说,其信誉就是生命,不可轻易损失。
因此,我支持公司实际控制人也被列为失信人,并受到相应限制。此外,当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地方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介入,为受害者争取权益,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体现国家政策的落实,以及法律尊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