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夜郎古酒业发布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声明显示,11月8日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认定公司及相关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夜郎古酒业方面表示,对此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