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燕京啤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2 月 25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参加董事 15 人,实际参加董事 15 人,分别为:李福成、赵晓东、戴永全、李秉骥、丁广学、王启林、赵春香、张海峰、杨怀民、杨毅、朱武祥、李树藩、李中根、莫湘筠、陈英丽。会议以传真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44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 11,3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燕京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13,000 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 21.86 元/股,转债存续期为 5 年。“燕京转债”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以面值发行,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上市流通,转股日期从 2011 年 4 月 15 日至 2015 年10 月 14 日。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规定,在“燕京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不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已满足上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规定。为促进“燕京转债”尽快实现转股,优化资本结构,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确定为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中较高者。同意票 1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此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燕京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 年 3 月 8 日 登 载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同意票 1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