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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啤酒股东大会选举何兴强和曹庸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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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1 证券简称:珠江啤酒 公告编号:2023-001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5日下午16: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502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志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为1,870,114,2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49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数为1,862,270,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1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843,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第1项议案为普通议案,第2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 (一)审议了《关于聘请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为1,870,113,4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以下简称“占比”)100.0000%;反对为800股,占比0.0000%;弃权为0股,占比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为7,842,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以下简称“占中小股东比”)99.9898%;反对为800股,占中小股东比0.0102%;弃权为0股,占中小股东比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情况:何兴强先生得票数为1,868,941,900票,占比99.9373%;曹庸先生得票数为1,868,941,900票,占比99.9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选举情况为:何兴强先生得票数为6,671,456票,占中小股东比85.0542%;曹庸先生得票数为6,671,456票,占中小股东比85.0542%。 选举结果:何兴强先生及曹庸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附:何兴强先生及曹庸先生的简历 何兴强先生,196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博士,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工会主席,广东省教育厅经济贸易类本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山大学国际商务系副主任、主任,中山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中山大学校工会等。 曹庸先生,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博士,生物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教授,广东省功能食品活性物重点实验室主任,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惠尔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绿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吉首大学教师。 何兴强先生、曹庸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何兴强先生、曹庸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何兴强先生、曹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以上两位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何兴强先生、曹庸先生当选独立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杨丹凤、谭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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