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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的规定如下: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固定资产。

  3、(一)房屋及建筑物。

  4、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6、(二)专用设备。

  7、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8、(三)一般设备。

  9、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10、(四)文物和陈列品。

  11、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12、(五)图书。

  13、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14、(六)固定资产。

  15、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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