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2、期末,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对此只有制定权而没有决定权。
5、因此,被投资单位董事会通过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能被认为是最终的利润分配方案,所以,投资企业不能据此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6、只有在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了利润分配方案后,投资企业才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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